基本案情
妻子周某向法院起诉,要求与丈夫张某离婚并分割夫妻财产,另外还提出张某婚内转移财产,对被转移的财产也应一并分割。法院受理周某的起诉后,在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的同时,也一并向双方送达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,要求夫妻双方如实申报,否则将承担不利法律后果。张某对离婚无异议,在向法院提交的申报表中申报夫妻共同财产为:房屋两套、小汽车两辆、债权16万元。没有申报存款,称原有存款已用于日常开销及父母看病。经法院审查,二人共同财产为房屋两套、小汽车两辆、债权26万元;在周某提起离婚诉讼前后,张某银行账户存在139万元大额资金转账流水,对部分转款张某未能作出合理解释。
裁判结果
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“离婚诉讼期间,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。一方隐藏、转移、变卖、损毁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,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,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,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”。张某在向法院提交的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中少填报了10万元债权;银行账户原有存款139万元扣除必要开支后,其中71万元应为夫妻共同财产。张某存在隐瞒部分债权的故意,并在周某起诉离婚前后将大额资金转移至他处,有隐藏、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,在分割夫妻财产时应予以少分。法院据此判决张某少分夫妻共同财产。
典型意义
新修订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》规定,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应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。设立夫妻财产申报制度,便于人民法院及时查明离婚夫妻财产,减轻离婚双方举证责任,提高审理效率,从而有效保护夫妻共同财产权益。本案中,张某不履行法定申报义务,对大额资金转账不能作出合理说明,法院据此认定张某具有隐藏、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故意,判决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,少分得夫妻共同财产,体现了设立该制度的立法原意,具有较好示范效应,有利于引导离婚诉讼当事人切实履行法定义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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